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日前發布信息,《食品召回管理辦法》將從2015年9月1日起施行。食品召回分為三個級別,食用后已經或者可能導致嚴重健康損害甚至死亡的被定性為一級召回,應當在知悉食品安全風險后24小時內啟動,并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
《辦法》規定,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現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立即停止生產經營;產品已經進入市場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嚴格按照期限召回不安全食品,并告知相關食品生產經營者停止生產經營、消費者停止食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風險。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食品經營柜臺的出租者、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發現不安全食品的,應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確保相關經營者停止經營不安全食品。
根據《辦法》要求,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如實記錄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不安全食品的名稱、商標、規格、生產日期、批次、數量等內容。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對不立即停止生產經營、不主動召回、不按規定時限啟動召回、不按照召回計劃召回不安全食品或者不按照規定處置不安全食品等行為均設定了法律責任。
■食品召回時限
一級召回
食用后已經或者可能導致嚴重健康損害甚至死亡的,應當在知悉食品安全風險后24小時內啟動,并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
二級召回
食用后已經或者可能導致一般健康損害的應當在知悉食品安全風險后48小時內啟動,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
三級召回
對標簽、標識存在虛假標注的食品,應當在知悉相關食品安全風險后72小時內啟動,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
對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腐敗變質、病死畜禽等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安全食品,應當立即就地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