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食物藥品監管總局日前印發《關于展開在藥店試點出售嬰幼兒配方乳粉作業的告訴》,清晰對藥店請求試點出售嬰幼兒配方乳粉的,各地食物安全監管部門應當依照公司自愿準則,并依據法律法規規則的答應條件需求和程序,施行答應。
這份告訴指出,藥店請求變成試點單位應當契合食物流轉答應規則的條件,并一起滿意以下需求:一是無因運營假冒偽劣藥品等產品被有關監管部門予以處分的記載;二是具有專區專柜出售嬰幼兒配方乳粉的運營環境、條件和設備;三是具有供給食物安全花費專業輔導的人員和才能。
告訴清晰,各地食物安全監管部門要對藥店請求嬰幼兒配方乳粉出售施行專項審閱答應,并歸入平常監管;要監督已獲得嬰幼兒配方乳粉流轉答應的藥店實施專柜出售嬰幼兒配方乳粉。藥店應當在出售場所劃定專門的貨臺、貨架擺放、出售嬰幼兒配方乳粉,并在出售貨臺、貨架處明顯方位建立出售專柜提示牌,提示牌應采納“綠底+白字(黑體)”款式。藥店應當建立專門區域獨自寄存庫存的嬰幼兒配方乳粉,契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