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烹飪協會和工商部分之間的“霸王條款”之爭折射出三大疑問。
首要,消費者權益和餐飲公司權益都要保護。一個健康、充滿活力的商場,既需求有活潑的商品提供者,也需求有活潑的消費者集體。既不能為了保護職業開展而對損害消費者權益的做法視若無睹,也不能為消費者思考過多而無視公司利益。
其次,監管部分不行簡略法律,職業協會也不能簡略“維權”。這實際上觸及法律部分的監管理念和職業協會的效勞理念。北京市工商局結尾承認六種格局合同條款歸于經營者革除自個職責、加劇消費者職責或掃除消費者權力的不公平格局條款,徹底站在消費者視點思考,而好像又疏于思考經營者。所以,監管部分需求調整思路,不能“一刀切”,要歸納思考和諧各方面商場主體的利益,柔性法律,掌握好調控的尺度。而職業協會也要跳出保護本職業利益的“小圈子”,一味地辯解與包庇并不能贏得消費者的體諒與信任,加強自律,引導職業規范、健康開展才是正途。
再次,應趕快完善有關法律法規,厘清概念,使商場參與者知道愈加明晰。
需求闡明的是,爭辯是功德,在商場主體多樣化、利益規范多樣化的今日,有關各方對疑問進行充沛討論,結尾找出破解之道,這或許正是調集全社會力氣進步社會管理功率的最有效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