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壓實礦山安全監管責任,全面加強非煤地下礦山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工作,近日,青海省安委會辦公室向各市州政府印發《關于做好非煤地下礦山安全生產包保責任制的通知》,將全省正常生產、建設和停產停建的非煤地下礦山納入安全生產包保責任范圍,明確各市州、縣(市、區、行委)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地區非煤地下礦山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市州政府分管負責人為單班入井超過30人和井深超過800米非煤地下礦山安全生產包保責任人,縣(市、區、行委)政府分管負責人為其他非煤地下礦山安全生產包保責任人,依法確定市州、縣級政府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包保責任人11項工作職責,并提出每年度安全生產包保責任公告要求,全面壓實地方政府領導非煤地下礦山包保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