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等八部門聯合印發《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其中:
①任何單位或部門不得強制職業學校安排學生到指定單位實習,嚴禁以營利為目的違規組織實習;
②不得僅安排實習學生從事簡單重復勞動;
③不得以物品或代金券等支付實習報酬;
④除相關專業和實習崗位有特殊要求,并事先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的實習安排外,實習單位不得安排學生在休息日、法定節假日實習,不得安排學生加班和上夜班。
①任何單位或部門不得強制職業學校安排學生到指定單位實習,嚴禁以營利為目的違規組織實習;
②不得僅安排實習學生從事簡單重復勞動;
③不得以物品或代金券等支付實習報酬;
④除相關專業和實習崗位有特殊要求,并事先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的實習安排外,實習單位不得安排學生在休息日、法定節假日實習,不得安排學生加班和上夜班。